尊敬的“江*”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已派发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我们会及时向您反馈处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2019年3月19日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生育津贴发放依据:津人社局[2015]63号文、津社保[2015]60号文 一、 津贴发放:
参保单位性质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申报)
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含),进行生育津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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