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购买的住房小区名称为禹州御湖郡,为16层到顶的小高层,在静海区团泊湖健康产业园区内,2017年05月收房时,收缴的物业费为2.75元/平米、月,根据2017年天津市发改委发布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一级物业费(最贵的级别)为1.2元/平米、月,暂且忽略小区物业是否达到一级评判标准,该小区物业费按2.75元/平米、月收取,超出标准2倍,这是否合理?当今房价这么高,老百姓买个房也不容易,物业费还高出这么多,希望政府部门能够给我们百姓把好关!
尊敬的“周**”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静海区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我们会及时向您反馈处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据区发改委回复,工作人员已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回复如下: 1、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文件精神,具体规定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第七条 普通住宅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2、经向您了解,该小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上面对此项收费已经有约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