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2017-08-24
 标题:村委会以“外来户”为由拒绝分配给我土地
内容:

领导好: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于农民享有的权利。其本质上是人权,人权最基本的是生存权,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无权剥夺。30多年前我因故将户口迁入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张庄子村,当初是该村民待遇的,而且分配宅基地,前几年村里分配占地款也有我的,随着农村政策的变化土地越来越值钱。2016年村里调整土地,村委会以“外来户”为由拒绝分配给我土地。该村人均2.9亩土地,我们全家5口人近15亩土地,每亩流转款500-600元左右,因此我们家年近损失近万元。恳求领导和有关部门关注,期盼妥善解决。谢谢!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7-09-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据区梁头镇政府回复,接到您反映 “村委会以外来户为由拒绝分配给我土地”的问题后,梁头镇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2016年8月份,张庄子村陆续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决定调整土地承包并反复讨论土地承包调整方案、确定参加分配土地承包费人口(由于村内土地通过流转的方式转让给他人经营,土地承包权通过分配土地承包费的方式体现)。大部分村民提出您的户口迁入本村后,不在本村居住,多年来也没有承担过农业税、义务工款及村内各项摊派款等村民义务,现在要求参加分配土地承包费,显然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经村两委会研究,并通过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不分给土地承包费。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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