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据区房管局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依法行政”是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区房管局已多次约谈该开发商敦促其尽快上市销售,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区房管局针对此类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因此要求区局进一步作为(采取强制措施)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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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