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具体办理结果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6日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据区房管局介绍,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及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楼顶部位为共用部位,做为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共同出资,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及时修缮。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阳台为自用部位,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阳台的维修责任,应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加固维修或拆除重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保证住用安全,避免险情的发生。房管局工作人员首先调查了该楼房初步情况,该楼房于1996年由静海区交通局建成交付使用,共计五层。一层为商业用房,二至五层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产权属于静海区交通局,住宅用房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交通局表示可以分摊合理维修费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