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领导您好:我是双塘镇杨学士村的村民,有开发商正在以合作建房的名义要将我村170多户村民的平房拆掉,在空出来的宅基地上建7层的住宅楼,除一部分按平米补偿给拆迁户外,其余大部分的房子对外出售。《房地产管理法》明文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必须经过征收变为国有才可进行商品房建设。《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民的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宅基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享的权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但是此开发商却无偿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不知作何解释?据了解我市也出台了合作建房相关的规定,但他们的做法却是和法规背道相驰的。现在村里大部分拆迁户已搬家,拆房马上开始,希望上级领导能相应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