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媳妇为静海教育部门的一名在职教师。由于难产,于1月份进行了剖腹产手术。所在学校给予了128天的产假,但是对于难产类型没有进行相应的增加额外15天的生育津贴,学校说这是静海教育局的规定。
我现在有如下的疑惑,期望能得到回复!
按照《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文件
第16条(四)(五)规定,产妇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第17条、(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一般的理解对于难产类型的生育,实际的产假应该是128+15天。而不是128天。
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希望等得到回复。
如果正确,静海教育局是否应该按照此项规定执行。
希望我们的疑问能得到回复。
祝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