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汤**   提问时间:2017-02-07
 标题:对剖腹产产妇产假时间执行的疑惑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媳妇为静海教育部门的一名在职教师。由于难产,于1月份进行了剖腹产手术。所在学校给予了128天的产假,但是对于难产类型没有进行相应的增加额外15天的生育津贴,学校说这是静海教育局的规定。

我现在有如下的疑惑,期望能得到回复!

按照《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6]99号文件

第16条(四)(五)规定,产妇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第17条、(二)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一般的理解对于难产类型的生育,实际的产假应该是128+15天。而不是128天。

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希望等得到回复。

如果正确,静海教育局是否应该按照此项规定执行。

希望我们的疑问能得到回复。

祝工作顺利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7-02-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汤**”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据区教育局介绍,1、教育局没有规定难产不增加15天的产假;2、将生育病例交单位,由单位到社保中心确定是否属于难产,依社保中心确定结果来决定是否增加15天产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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