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具体办理结果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据区市场监管局介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反映人王*采购食品应直接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