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我们是静海教师,请问其他区的教师房补早以发放,为何静海老师房补迟迟不发?我们对领导们过去的答复不满意。您可看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答复意见:
感谢您留言。经了解,根据市政府1999年下发的《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规定:“房价收入比(即本区县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区县,可对无房或住房未达到单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根据当时情况,静海县等老五县的房价收入比未达到4倍以上,所以未执行该政策。此后,全市又实行了住房货币化的另一项补贴政策,即建立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来满足人们住房需求。之前制定的住房补贴政策不再实行。
我有三个问题:1、市里的房买贵,可卖也更贵。2、我们在下面区县工作不见得在本区县买房。3、补充住房公积金有我们的,住房补贴也应该有我们的,按上面答复推理,住房公积金也应该没我们下边区县的,因为我们这楼价低,可为什么现在全市住房公积金都一个标准?全天津市我们工资一个标准,为什么关系到切身利益就把人分三六九等呢?这不是党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