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夏*   提问时间:2016-08-19
 标题:供水工作疏漏导致漏水推卸责任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静海区静海镇北纬二路东段六排5号居民,6月份静海供水将我家的集体供水水表改为独立水表。但8月份接到供水工作人员通知“8月份用水量为75m3”,经确认漏水位置即为更换水表处,也就是此次漏水根本原因与此次换表有关,于是找到供水,但工作人员只是强调合同规定24小时外不负责任,对该问题该回答非常不满:

1、工作人员拿出的合同为什么不给我们,只是供水方自己有?也就是我们根本不知道有此合同,乃至有此规定?这跟“霸王”条款有什么区别?

2、就算是有以上关于“24小时”的规定,为什么在“24小时”没有相关人员予以鉴定确认?如果存在更改导致的渗漏,请问靠“人的触觉”能发现吗?更别说才给24小时?可见又一“霸王”条款!

3、工作人员为什么没有及时查表通知?自换表后没收到任何水费单据?如果及时查表也不会白白漏掉那么多水?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相信也是一个公平公正讲理的国家,我们只是普通老百姓,别无他求,只求您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此事!

综上所述请给予确认及答复,非常感谢!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6-08-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夏*”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经自来水公司调查核实,该用户所反映的自来水公司没有及时查表才导致漏了这么多水和没有水费单据通知的事宜不属实。该用户为预缴水费用户,6月份使用了3方水,7月份使用了2方水,自来水公司都是以短信的形式发给用户,并成功从该用户的预缴费账户扣款,用户如需开具发票可以到自来水公司营业厅办理。8月份,就是在改表后用户正常用水两个月之后的第三个月发生漏水,产生了75方水量。当时用户误认为是改表接头处漏水,后经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和用户一起确认漏水点为用户表下自己更换管道的连接处,非自来水公司水表改造接头处,表下漏水由用户自行负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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