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韩**   提问时间:2016-04-23
 标题:大丰堆镇靳庄子村搬迁
内容:

尊敬的县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非农业国家公职人员,56年出生,自出生时就居住在大丰堆镇靳庄子村,现于2016年3月6日退休。根据2010年11月13日静海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精神,经开发区与大丰堆镇政府和靳庄子村协商,决定对靳庄子村实施整体搬迁。2016年3月24日,靳庄子村委会给村民下发了《大丰堆镇靳庄子村整体搬迁实施办法(草稿)》。实施办法中说到“根据静海县人民政府通告截止日期,凡2015年4月2日以前出生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享有整体搬迁的资格。其中第十二条,户口在本村,在本村有合法住宅且在本村长期居住的非农业国家公职或国有企业单位在职人员,可参与整体搬迁,但本人享受的房屋必须参照成本价购买。国家公职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买断工龄人员,下岗职工享受整体搬迁待遇。我现在被告知要参照成本价购买45平米的房屋。我有几个问题需要政府给与解答、解决:1、16年3月24日发的搬迁实施办法,16年3月6日我已退休,我为什么要花钱购买应该分配的45平米房屋?如果说按村委会说的截止日期是15年4月2日以前那样界定,为何截止日期是15年4月2日?15年4月2日是截止日期,为什么16年3月24日才发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办法前没有任何分配方案,村委会还一直在说,非农业都能无偿分到45平米的房子。2、第十二条中说到退休的国家公职人员可以无偿得到45平米的房屋,为什么还没有退休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享受无偿的政策,我觉得有失公平!希望可以早日得到一个合理的回复。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6-05-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韩**”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经大丰堆镇政府调查,2015年4月2日,靳庄子村村委会、静海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静海县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靳庄子村土地2637.9905亩。依据2006年7月3日下发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丰堆镇靳庄子村享受此次征地补偿款分配和还迁楼房分配权的人口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当日作为时间节点。即2015年4月2日24时为户口信息、工作状况的冻结时刻,统计结果不因之后人员新增或人员信息发生变化而变更。截止日期确立后,就《大丰堆镇靳庄子村整体搬迁实施办法》的制定,由区政府、区开发区、大丰堆镇政府、靳庄子村委会共同组成的整体搬迁工作组要进行信息查证,资产评估、对比考证,论证协商等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并参照有关地区宅基地换楼政策,反复斟酌修订,于2016年3月24日,制定完成《大丰堆镇靳庄子村整体搬迁实施办法<草案>》,并提交靳庄子村户代表大会公决,以95.3%的同意率表决成立。办法规定的关于当事人的安置待遇条件为:户口在本村,在本村有合法住宅且在本村长期居住的非农业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单位在职人员,可参与整体搬迁,但本人享受的房屋必须参照成本价购买。国家公职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买断工龄人员、下岗职工享受整体搬迁待遇大丰堆镇靳庄子村整体搬迁涉及非农业人员及部分农业人员还迁安置待遇实施办法》同日提交靳庄子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率100%。办法规定的关于当事人的安置待遇条件为:非农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每人还迁面积45平米,每平米个人出资1500元购买;非农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还迁面积45平米,享受与符合整体搬迁条件的村民同等待遇。(非农业国家公职人员在职与退休状况核定,以县政府通告规定的2015年4月2日24时为准)。2016年3月25日召开静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丰堆镇靳庄子村整体搬迁实施办法》。大丰堆镇靳庄子村整体搬迁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实施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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