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另,如果您夫妇或女方为非农业户籍,并且一方是独生子女,即当前所说的“单独二孩”,还需等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做出相关规定后,在履行申报审批程序之后再怀孕生育。如在《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之前生育,则仍将按违法生育处理。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