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孟**”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日
尊敬的“孟**”网友:
您好!根据津政发[2012]10号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人员退出现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天津市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3.5万元)。根据津民发[2013]15号文件〈〈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退役士兵有关优待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从2013年起,将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经济补助金标准由3.5万元提高到4万元,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照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执行。
经了解,您95年入伍,99年退伍,按当时的安置政策,没有这4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