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叶*”网友:
您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09]22号)凡是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且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每人每月60元;
(二)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每人每月70元;
(三)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