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2011-07-08
 标题:劳动仲裁执行
内容:

2010年7月11日在天津助友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中致伤,在天津464医院治疗44天,该事故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劳动仲裁赔偿金额为74092.8元,拖欠两个月的工资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赔偿双倍工资,现厂方拒绝支付赔偿金额,现盼望请求予以解决,谢谢!

附件: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1-07-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5日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您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执行,具体情况可直接咨询县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28942588。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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