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史** 提问时间:2011-08-16

标题:请教律师劳动法对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

律师你好

我是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年初的时候由于日本大地震造成丰田公司日本方面无法供应天津工厂所需要的零部件。然后工司决定将每周出勤5天,改为每周出勤3天,待日本方面恢复后,再将之前没有出勤的工作日天数,加入到后本年的出勤天数中。

现在公司已经恢复正常生产2个月时间,且在每天正常生产8小时候,还要加班1.5小时,每周要出勤6天。我记得劳动法说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可是我们每周要重体力生产57小时,我想请教一下律师,这合法吗?

反 馈

回复律师:允公 回复时间:2011-08-17 是否超时:

你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你可以计算每个月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36个小时,若超过,则超过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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