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深** 提问时间:2011-08-16

标题: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执行出现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现在有劳动仲裁的判决书已生效,但是对方是石家庄的我在天津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我已在天津申请执行,但是法院开始同意,后来在执行过程中收到对方发来的通知说天津法院没有资格执行,请问这样是否合理?我在该公司天津办事处上班,天津没有财务和对公账户。我现在该怎么办。谢谢您。

反 馈

回复律师:允公 回复时间:2011-08-16 是否超时: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所谓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文书。

以上是法律的规定,但是您在劳动仲裁之后是否提起了民事诉讼?生效判决是由哪地法院做出的?您提起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法院是哪地的?这都需要您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才能再做进一步的解答,但是无论是那种情况,上述法律规定都是依据。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张鑫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