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这是否为正常收费呢
听说在婚前老公购入的房产证上加入配偶的名字是需要办理完税证明的,但办理完税证明却必须到当地的公证处公证,而且公证费标准是70元/平米或是(首付款+月供)2%,如果这么算,那么一百平米的房子公证费就得交近一万元,国家法律规定房产证上加配偶的名字只收取相关的工本费,看来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我想咨询一下:这样收费是否合法,为何税务局出具完税证明必须得公证,难道夫妻双方的书面协议的效力就比上不公证处的公证吗?为什么呢?就因为公证处收费?我真的很不理解,如果实际如此,我对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执行力度真是有所怀疑,表面是为老百姓提供方便,实际上却又是为这些公务人员谋取私利提供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