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小* 提问时间:2011-08-10

标题:有关起诉的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民事诉讼的原告,案由是因为狗咬伤引发的问题!市疾控疾病中心说伤残级别是三级咬伤!被告只负责打疫苗,但是伤口有肿块我们首次看病被告跟着了,但是当我们在快复查前再次通知被告时被告就置之不理了!随后派出所出面调解,但是被告不同意!现作为原告在起诉前有些问题向您请教!

1、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提交复印件吗?录音是不是法院也予以支持?

2、受伤的但是人没有住院也没有开出营养证明,作为子女负责陪伴而引发的误工费法院是否予以支持?需要提供什么证明的材料?

3、可否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狗咬伤的当时天色很黑,况且人遛狗过来时没有动静,从咬伤的当天至今受害人每天都睡不好觉,总是做噩梦,有医院的病例说明因狗咬伤引发的!根据这条件能否主张精神赔偿?如果可以还需要相关部门的鉴定吗?如果需要鉴定费用是多少?

4、如果诉讼请求的金额是10万,提起诉讼的费用不是2300元嘛!如果法院之判决被告赔付3000元,那是不是被告就不承担诉讼费用了?如果还需承担那被告承担的金额是多少?如何计算?

5、狗咬伤的问题如果诉到由谁来举证?

反 馈

回复律师:律师帮办 回复时间:2011-08-11 是否超时: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

1、法院立案阶段收取的是复印件,但是正式开庭时应提交原件。录音证据要是能够反应真实的案件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

2、要看是否需要陪伴,一般应提交医嘱。

3、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是否得到支持,由法院根据案情裁量。

4、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由原告诉请多提出的请求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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