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1-08-06

标题:房屋纠纷买卖

我于1995年5月29日将北京东城区一所分司厅胡同一间约20平米和小院10平米的房子卖给刘京秋,房价47500元。双方自定了协议,在此期间我将一切手续交给刘,以备日后过户。可是此后他又私自将此房卖给北京的张永聚,房价63000元并于6月9日自定房屋协议,可是乙方的张永聚伪造我的签名,张**(刘京秋),我不知情而且未参加他们协议的制定过程。而后的9月4日张又和刘私自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甲方张**,乙方张永聚,介绍人刘京秋,我本人也未参加。9月中旬,刘约我去北京办理事宜,当我看到他们自定的房屋协议第二条房价定为32000元时,我认为协议与事实不符,违反公共利益,当时我就提出反对,拒绝签字,张却说这和我无关,只是为了上税方便。我是个老人,当时并不知对与错,在他们强烈劝说下,我才勉强签字。可我现在认为张自定了两份阴阳合同,这是违法的,并且我应与刘过户,因为我和张之间并没有房屋买卖及利益关系。所以我恳请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是否可以提起上诉,帮我解开这个心结,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律师帮办 回复时间:2011-08-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的情况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澄清事实,但涉及多个当事人事实比较复杂建议可以带着相关材料面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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