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11-08-02

标题:赡养

您好我今年23岁,我父母离异10年前他们离婚,因为男方有第三者法院把我判给了我爸,后来因为不想要我给我租了一间北辰区的违章房里当时我13学校在河东区,后来我忍受不了他的折磨逃回了我妈妈那里,然后因为我妈妈没有经济来源,我又回到了北辰区我发现屋里仅有的一张床上布满了灰尘我又问了旁边外地收废品的邻居说我不在的时候他从来不住着,最后一次我实在忍受不了他对我的折磨又跑回我妈妈那里,后来经他的领导解决它同意每月给我300元暂时居住在我妈妈那里[这三百元是因为我和我妈妈躺在铁轨上他在铁路工作,铁路的领导停了他的职和工资他才同意给的一个月的时间,到十七岁之后就再没给过],现在我马上要面临结婚问题以登记没办,我找过他他说不会给我钱帮助我结婚,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法律有保护我的条款吗?谢谢您了。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8-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吴*网友:

您好,对您的咨询,答复如下:

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一般到子女年满18岁为止。因此,你结婚的费用,你的父母就没有了义务。

祝你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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