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小* 提问时间:2011-07-29

标题:房产纠纷

我父母有一套两居室的上下简易小二楼,99年由于父亲单位分房要把自己的房交给单位才能分新房,所以托人把房本一分为二,楼上为我父亲的名字,交给单位了,楼下是我二叔的名字,就留下了,现在我们要过户到我们名下,他不干,说房本名是他的就是他的,说什么也不给了,请问我父亲还能要回来吗(房本在我父亲这,现在我父亲一直交房租)

反 馈

回复律师:华盛理 回复时间:2011-07-29 是否超时:

小*网友你好:

从你的描述中可知楼下为你叔叔承租的公产房。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上面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感谢你的参与!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曹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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