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又** 提问时间:2011-07-25

标题:我们与公司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区别是什么?

您好:

我们是带车司机2010年3月与一家公司(有资质的国营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我们还在贵公司工作。开始贵公司与我们签订了租车车协议、后又改成了租车合同(因为我们的合同是每三个月续签的),后来公司又与我们签订工作中相关的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可是公司从来是不给我们的)我们带车司机没有公休,我们如果有病、家中有事需要歇班要交给公司一定费用(要是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要按国家标准交给公司费用)我们带车司机是没有加班费的尤其是节假日。现在公司提出我们认为不合理的要求。

请问尊敬的律师:

1、我们与贵公司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它们区别是什么?

2、我们是否有权利索要加班费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3、遇到不合理的要求我们如何与他们交涉(既不丢掉工作又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我们法律意识浅薄还请尊敬的律师明示。

谢谢!

2010年7月25日

反 馈

回复律师:华盛理 回复时间:2011-07-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用户:

您好,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来看,您和单位之间形成的应该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2、您与单位之间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有保险,节假日休息以及索要加班费等权利。

3、如果单位提出各项不合理的要求,如果想继续在单位工作,建议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王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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