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我们与公司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区别是什么?
您好: 我们是带车司机2010年3月与一家公司(有资质的国营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我们还在贵公司工作。开始贵公司与我们签订了租车车协议、后又改成了租车合同(因为我们的合同是每三个月续签的),后来公司又与我们签订工作中相关的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可是公司从来是不给我们的)我们带车司机没有公休,我们如果有病、家中有事需要歇班要交给公司一定费用(要是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要按国家标准交给公司费用)我们带车司机是没有加班费的尤其是节假日。现在公司提出我们认为不合理的要求。 请问尊敬的律师: 1、我们与贵公司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它们区别是什么? 2、我们是否有权利索要加班费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3、遇到不合理的要求我们如何与他们交涉(既不丢掉工作又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我们法律意识浅薄还请尊敬的律师明示。 谢谢! 2010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