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受** 提问时间:2011-07-20

标题: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如果造成人员受伤的,调解从何时开始?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是否要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呢?如果交通管理部门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呢?请帮帮我吧。期盼早日回复。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法政牛津 回复时间:2011-07-21 是否超时:

您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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