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由于狗咬伤引发的疑问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有个疑问想请教您,希望您可以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我的老娘于2011年6月28日晚上10:15分左右被同小区的一只德国黑贝咬伤了,事后狗主人带我们打了疫苗和球蛋白。我们协商到派出所备案,对方也满足了我的要求! 现就有关的问题请教您! 1、就是当时备案登记的当事人不是真正咬伤我母亲的当时人,如果若干年后提起诉讼,是不是对我们不利?需要叫真正的当时人在写份事实经过吗? 2、作为受害方的我们想叫侵权方永久的承担责任,怎么做对我们有力?下面是一份协议的样本您看这样行吗? 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2011年6月28日晚上10:15分左右,乙方下楼扔垃圾,由于乙方感觉家中热便拿凳子坐在河西区小海地珠江里58栋门前乘凉。甲方的儿子 牵着一只大狗从乙方的身后走来,正恰好当时小区的路灯没有且天色很黑,突然间感到右胸部有些疼并发出了异样的尖叫,这是才发现被甲方的大狗咬伤了!事后,甲乙双方到河西东海街派出所进了登记备案,但是乙方被狗咬伤时是甲方的儿子 遛狗致乙方受伤。甲方为本着依据事实、并且抱着对乙方的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在寿终前,如果若干年后由于甲方的狗咬伤引发了狂犬病,乙方可以随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甲方一旦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再向乙方承担责任时,乙方可以向甲方的丈夫 和甲方的儿子 来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直至乙方寿终。此时,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可全部免除。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时间 甲方: 时间 甲方: 时间 乙方: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