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公***** 提问时间:2011-07-08

标题:公益岗在职期间怀孕问题

您好,我是09年招聘的公*****,目前协议快到期,已怀孕5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通过以上两条劳动法的规定,到底公*****在孕期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呢?

反 馈

回复律师:益清 回复时间:2011-07-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有权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延续合同内容。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