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徐* 提问时间:2011-07-06

标题:我没有欠条,但是他承认欠我钱!

以前我认识一个哥们,我内会儿天真的以为 他把我当好姐们儿看待,说他现在没有身份证,让我把身份证借给他用用,说办全球通的手机卡,

我当时也没怎么想,一想是好哥们儿,关系也不错 就答应了,

可是后来才知道他这人 是多么的坏,不仅不还钱,他的母亲也承认了这件事儿,但是当时他母亲说 就给我两千 多一份也不会给我,我当时很生气,我说 要不你全给我 要不咱们法院见!

他母亲也很镇静!

我想知道,我这钱还能要回来么?

反 馈

回复律师:允公 回复时间:2011-07-07 是否超时:

答复:以下回答仅限于采用诉讼途径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欠条在诉讼证据中称为书证,除此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定还包括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只是证明力可能有所区别。你所谓的对方认可借款的事实只能视为是“自认”,其效力远远低于欠条这种书证的效力,同时自认具有较大的变化性。

其次,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且当事人不能自认的话,将会在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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