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柴** 提问时间:2011-07-06

标题:紧急问题的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有一个棘手的问题想向您咨询请教!我的老伴被同小区的一只德国黑贝狗给咬伤了,但是咬伤时的侵权当时人是这家的孩子(30岁男﹚,事后带去打针、看病的人是孩子的母亲!我作为受害人的亲属深知狂犬病有它的潜伏期,而且时间是不确定的、但是一旦得上就是100%的死亡率!随后我和当时人的母亲协商到当地的派出所备案,已被不时只需!当时人答应了!这就是基本的事情经过!

现有如下的疑问请教您!

1、就是一旦当时备案的人即当事人的母亲一旦由于一些原因身故,我们还能向孩子或是孩子的父亲申请赔偿吗?因为现在在派出所登记备案的人不是孩子的母亲吗?是否需要由孩子重新写个经过?

2、就是是否可以理解为狗的主人一家三口每个人都对我的老伴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20年的诉讼时限期间﹚!

3、如果双方因为拆迁的问题都搬家了我们还能通过当时备案的身份证号再次找到相关的当时人吗?

以上就是我的问题!谢谢您的解答、帮助!

反 馈

回复律师:允公 回复时间:2011-07-07 是否超时:

解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将会减轻动物管理人和饲养人的责任。

令,您所说的在派出所备案的事情详细经过是如何陈述的,我们未知,所以是否需要重新写事情经过建议您咨询一下备案部门。

2.根据第一个问题中提供的相关法条的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在此后出现问题,并确定是由于动物侵权所引发的后果,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在实际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有时为同一人,有时则为不同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也就是由动物的所有人自己占有和管束动物,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主体是很清楚的。当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

3.在我国,个人身份证号是不会发生变更的情况的,根据身份证号是可以找到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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