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1-07-05

标题:紧急咨询

我是一名百姓!现在遇到了些棘手的问题想向您请教!是有关由狗咬伤引发的民事诉讼的问题!是由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6月28日晚上10:15分的时候我老娘在我家楼下乘凉,突然被同小区的一只德国黑贝给咬伤了!事后狗的主人积极带我们上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和球蛋白!现在距离咬伤过去了5-6天了!被咬的当时我老娘由于惊吓没有及时打110报警,我们双方只是及时就医!当最为子女的我得知这个事情后,因为我知道狂犬病的潜伏期很长而且一旦发病病死率是100%,为此我和狗主人商谈要到当地的派出所备案,最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协商我们在派出所登记备案了!

以上就是案情的大体情况介绍和事实经过!为此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向您请教!

1、就是一旦我老娘20年后发生狂犬病,并经过有关机构的鉴定和现在的咬伤有直接因果的关系,狗主人是不是还有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备案签字的当事人和当时发生咬人事件的当事人不一致,是否需要重新到派出所按实际情况重新备案啊?如果狗主人身故他的子女是否继续承担这个责任?是否被害人如果到寿终没有发病,狗主人就不必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但是一旦无论何时发病他都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再有,一旦因为拆迁等一系列的问题侵权人搬家了,我们还能通过当初备案的信息再次找到当时人吗?

2、最为受害方我们不是可以像狗主人要求赔偿吗!一般的数额会是多少呢?

3、如果侵害方要求一次性给以我们多钱了断此事,就眼下的因素考虑一般的数额会是多少?

4、如果为了保证我方的权利我能否要求和侵害方签定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就说在被咬人寿终前无论事隔多少年,只要是受害人发病且能证明和此次咬伤事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侵权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费用、责任?如果一旦签订了协议是不是对受害方来说就有了很大的保证?到底这个协议是否该签订呢?

以上就是我的问题,希望您能在百忙中读完我的邮件并予以解答谢谢您 的帮助!!!这个问题对我在现在很是紧急、重要谢谢您的理解、支持、与帮助

反 馈

回复律师:允公 回复时间:2011-07-06 是否超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最长的保护时效是20年,该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超过除斥期间后是不受法律报护的。因此,过了20年后,狗主人就可以不再承担赔偿义务。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因为和你去备案的人应该是和当时发生咬人事件的当事人是亲属

关系。因此,如果和你去备案的当事人与当时发生咬人事件的当事人没有亲属关系,那么就需要重新备案。此备案的内容将来可作为证据使用。

既然超过20年,你母亲的民事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那么狗主人的子女当然无须再承担责任。

找人可以到户籍中心,通过被查询人的供身份证号来查询。但如果户籍中心还登记的是原来的地址,那么就不好找到。

当然可以向狗主人要赔偿,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以下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才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才有),因为每年的计算标准不一样,有些费用是否发生无法确定,故无法提供确切的数字。只能按照以上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计算。

如果对方愿意签该协议那当然好了,因为签了该协议就不会受到时效的困扰。所以如果对方愿意签,那就签一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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