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11-07-05

标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律师您好:

1.农村土地个人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在承包期内,地里种上果树长期不施肥,不除草,不剪枝,不管理成为了荒地,对这样有承包合同的人应该怎样管理?

2.土地承包合同地里种上果树,几年之后不管理,树已经死了,无论什么时间发生征收征用征占土地的话都是按照正常耕地,正常种植管理的方法给予补偿么?

3.如果把地上的死树砍下一些留下树桩,把地下的荒草打扫干净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时是应该鉴定地上的树,还是应该用有桩就有林的方法鉴定树桩的年龄和产量?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允公 回复时间:2011-07-0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答复: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的规定,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若承包方的行为给承包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补偿办法除需要参考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外,还需要参照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3、对土地年产值的鉴定,请参照当地农业局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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