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1-07-05

标题:天津市新电表更换差额问题

天津市电表更换为新远程计量表,换表是插卡显示剩余电量为1300度,并应允会将剩余电量打入新表中,父母于7月4日前往城东供电局办理此事,但工作人员说我们家不但没有1300度电量剩余还欠2100度电量要求补交费用。后经工作人员解释说为老电表机械部与电子部分原件计量有误产生差额,且他们早已经发现此问题,但是没有进行电报更换或调整,此次新电表更换一并交齐。

现有疑问

1、此3400度电量费用我们是否应该补交,此为计量差额,且电力方面发现问题无措施且无公示。

2、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共业务企业,对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业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是否适用这个事件。

3、电力方面明知电表有问题,且月月有查表人员核对,但发现问题不采取措施且无通知,是否含有欺诈嫌疑。

请您帮忙解释下,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允公 回复时间:2011-07-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做如下答复:

1、建议您查看您与供电局之间的供用电合同条文,如果供电局更换电表导致电量产生差额的行为构成违约且给您造成损失,您可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条款追究供电局违约责任。

2、若您能证明该计量增加的情况是由供电局方面造成或者是由其他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则适用《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3、供电局在电表计量方面的工作失误,如违反双方供用电合同相关条款,则构成违约,并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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