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1-07-03

标题:工资追讨

经劳动仲裁裁决宝地东奥制衣厂在裁决生效三日后给付张某,李茂工资7892元,工厂至今再没上诉情况下拒绝支付,在申请执行的同时,是否张某和李茂同时可以向东奥制衣厂继续主张民事赔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月份,3月份,4月份工资一直未予支付。在劳动仲裁只对工资及劳动关系予以确认,申请人没提出赔偿,在人民法院能在提出赔偿么?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允公 回复时间:2011-07-04 是否超时:

首先,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只能按照仲裁裁决的文书进行执行,不会超出文书范围执行。其次,对于在第一次劳动仲裁没提到的其他赔偿问题,你是可以再次单独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的,包括后来又新拖欠的工资以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等,等到新的仲裁生效后可以再次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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