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1-06-22

标题:回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王律师您好:谢谢您上次的答复,就您问的没说明的问题向您说明一下,我儿子今年七周岁,上小学一年级,学校性质就是镇属的义务教育学校。再跟您说明一下学校每月要我们交十元钱为中午时间的托管费,孩子中午就不回家啦,而发生伤害的时间正好是中午时间内,以您判断就我上次所说,学校是否尽了教育管理职责呢?您看现在我该怎么一步步去做呢,请您支个招,还有伤残赔偿金依据什么向学校去要呢?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6-23 是否超时:

尊敬的赵**网友:

您好,就您再次咨询,答复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您的孩子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有责任。具体的法律方案,建议到律师所详细咨询,以便得以确切的答复,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帮助代理诉讼。

顺祝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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