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许** 提问时间:2011-06-21

标题:房租和收条

2010年4月5号左右我想找一间600多平方的厂房,于是就找到了房东,交给他一万元的押金,他写了一个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房子押金10000元,4月10号开始(计算),房租有自己去谈,签名。(房子他也是别人那租过来的,属于转租给我)

然后我由于别的原因不想在他那里找他租房子了,但他现在就是不愿意退那10000元钱给我,但是房子他现在还是自己在用,您认为我可不可以起诉他?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6-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许**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您的叙述,您在交付押金后并没有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且收取押金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他是没有权利收取您的押金的。因此,应当返还给您。您有权利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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