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房租和收条
2010年4月5号左右我想找一间600多平方的厂房,于是就找到了房东,交给他一万元的押金,他写了一个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房子押金10000元,4月10号开始(计算),房租有自己去谈,签名。(房子他也是别人那租过来的,属于转租给我) 然后我由于别的原因不想在他那里找他租房子了,但他现在就是不愿意退那10000元钱给我,但是房子他现在还是自己在用,您认为我可不可以起诉他?
2010年4月5号左右我想找一间600多平方的厂房,于是就找到了房东,交给他一万元的押金,他写了一个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房子押金10000元,4月10号开始(计算),房租有自己去谈,签名。(房子他也是别人那租过来的,属于转租给我) 然后我由于别的原因不想在他那里找他租房子了,但他现在就是不愿意退那10000元钱给我,但是房子他现在还是自己在用,您认为我可不可以起诉他?
尊敬的许**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您的叙述,您在交付押金后并没有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且收取押金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他是没有权利收取您的押金的。因此,应当返还给您。您有权利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