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黄** 提问时间:2011-06-21

标题:合同结束后该不该有行业法规约束

我是一个艺术培训学校钢琴教师,学校在与我们签订合同时候有一条是 :考虑到艺术教学的特殊性以及学校在3年内对教师有宣传推广以及音乐会等投入在合同结束2年内该教师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学校业务相关的工作,否则视为违约。这条合理吗?如果合理是不是要赔偿违约金!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6-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您的情况,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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