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房屋租赁合同中止的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我在2005年2月与出租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14年3月31日,2010年12月出租方在以房屋权利人变更,我没有与新的房屋权利人签订合同为由提出与我中止合同(房屋权利人变更没有任何人通知我,实际是该房屋要拆迁,只是没有给我讲明)。根据合同约定出租方提前中止合同应负违约责任,须足额赔偿承租方的装潢和经营损失。1.装潢现在评估是重置价的31%,在拆迁评估中重置价是多少就赔多少,我们的评估为何要打折?2.经营损失中我提出了租金差价损失(江苏的司法解释中有租金差价损失),因同一地方相同面积的房屋现在租金是我签订合同时的4倍以上,我要求赔偿3倍的租金差价或参考市场价;3.赔偿在我经营过程中投放的广告费用;4.由于经营的有部分商品是有有效期的,故要求对商品和生产设备的搬迁、闲置等进行补偿。请专家帮解答上面这些赔偿的可行性及方法,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