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知**** 提问时间:2011-06-19

标题:老年人再婚房产问题

我公公几年63岁,家住天津南开区,他名字底下有一套公产房和一套经济租赁房,他今年准备再婚,结婚对象是河北省涿州市人,为了防止以后会出现房产纠纷问题,我想问一下,在他结婚之前怎样做才能保证住在他百年之后房子的承租权能够留给他的儿子,或者是以最小损失的情况留给儿子。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6-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您的讲述,您的公公的两处房屋均为公产房,从法律上讲是不能继承的。如果你们共同居住,今后可以继续承租,或者现在变更承租人,或者购买产权后再遗嘱继承。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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