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 提问时间:2011-06-07

标题:新生儿征地补偿款

本村要拆迁,位于营城镇蔡家堡村,于今年4月20日在村委会贴出征收土地告知书,我妻子于今年5月2日生下一女,5月3日办理户口登记。当天本人携带其相关复印件及出生证明找到本村书记,得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人口截止日期为4月20日,此日期后出生的婴儿不纳入补偿范围,。5月15日,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找到本村村长,得到的答复与村书记一致,称"他也无能为力,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目前征地补偿款还没有下发到村民手中,期间我将孩子相关证明已经交给村委会。

我觉得我的孩子应该享有同村村民一样的权利,我认为首先村里并未张贴过有关新增人口截止日期的文件,单纯已征收土地告知书上的日期为截止日,不足以让村民信服。并且,我的孩子出生的时候,补偿款并未发放的村民手中

请教您:我的孩子是否能够与其他未成年人一样分享有此补偿款,我该如果为孩子争取到她以后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6-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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