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1-06-04

标题:居委会取消小区绿地改收费停车位是否构成违约

我是红桥区中嘉花园澄水苑一居民,目前小区正在进行市容环境大清理。这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我始终想不明白:为什么要将小区内的绿地大幅缩减,既而改为收费停车位?如果是想以此方式来解决停车难问题,恐怕把整个小区的绿地都改为停车位,也只是杯水车薪,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购车欲望。以我所居住小区为例,原来花坛的宽度为9米左右,而改造后的花坛宽度却缩减为3米,并且有的区间索性就将花坛取消,都改为停车位。个人认为,小区绿化乃居民居住的健康之源,而以牺牲绿地来换取停车位的做法实不可取,这也与市委市政府一贯提出的建“绿色天津”的口号和宗旨相悖。另外,在因城市交通状况不是很完善而提倡绿色环保出行的大背景下,私改绿地为停车位,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变相的鼓励购车,无论是对小区内的综合环境,还是对整个城市的交通压力,都会造成一种非常不好的负面影响。

所以在这里,我想请问一下:私改者(居委会)打着市容清理的旗号取消小区绿地(花坛),进而改为收费停车位,此做法是否已对我们业主构成了违约?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6-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您可以依法向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他们依法处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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