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怎样维护自己该得到而未得到合法权利?
89年李瑞环市长在天津主持给住房困难户在各区盖了一批“小二楼“(当时申请都在自己工作单位,并且具备符合申请条件)记得我前夫跟我讲它是以婚后无房在单位申请的,因为我那时正跟前夫争闹家务,孩子没人看,自己带孩子,也上不了班回了娘家,生活全靠我父母照顾,后来经过法院,单位领导调解我回到家,这时他已把家从和他父母同住的偏单搬到了小二楼,(之前也没和我商量),我当时问他从孩子出生到孩子4岁你没拿一分钱抚养费,我歇班,孩子生病都是我父母负担你起码拿出点钱补偿一下我父母也证明你的诚意,可他回答我说存了5千多都交了房款,当我问起房子时,他说他父亲找单位领导还请了客把房本写在了他父亲名下,为此他还和他父亲还大吵了一架。。。。后来我们在离婚时,法官判定房本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我坚持让法院调查,因为当时申请要房时他父亲已经退休,根本没资格要房,而且他父亲住的偏单就是单位分给他的(企业产)怎么可能再分给他房,“小二楼”是那个年代那个时期的特殊产物,市里应该有个文件,敬请公仆,律师们给我点些指导,更希望得到帮助,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