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周* 提问时间:2011-05-21

标题:快三年没交房,只同意打一张五千元的欠条。

我是江西省鄱阳县人,在本地的乡镇买了一套三层的冲天楼,合同上是说2008年12月28日交房,直到现在也没有交付使用,而且还把我的房子无偿交给了其他人作为开店使用,我在年底去追问房子问题,他们说是在09年五月时就已打过电话通知交房,这只是他的片面之词,我们所有业主都没有接到类似电话。房子也没说什么时候交付使用,后面的消防通道到现在都还没有搞好,房子也都停工了,还有60%的房子没有盖,只是做了地面平整,而且当时土地是征为做商品房,可是现在却几个股东各自做主将没盖房的土地二一添做五分了,以二万至三万/平方米不等的价格卖出去建私房。请问出现这样的情况我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他们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吗?因为我的房子是搞按揭到现在为止利息都交了不少。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周*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和房地产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您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法律的规定,追究对方的责任,主张自己的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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