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11-05-20

标题:征地咨询

我是吉林省辉南县新立村村民于2010年11月30日承包本村1社十几户村民耕地18/6亩用于栽葡萄合同由十几户村民签字按手印有村领导书记村长一社社长和我们承包户共同签字县政府于2011年前一个月左右突然征地种数在110亩以上其中包括我们承包地在内我们前期准备的葡萄苗水泥杆铁线等架才县政府答应包赔部分损失我们的合同承包期15年 咨询一下我们拥有什么样的补偿权利。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23 是否超时:

尊敬的梁**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的,必须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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