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退休后发现企业侵吞缴费性养老保障!
我们是国企职工,参加企业工作就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时分配中:计算改革(1995年12月31日)前实际缴费年限时只给算3年,影响我们改革企业工龄实际缴费年限20年的保险利益损失! 例::乙职工 1976年参加工作(参军服役)1980年参加企业工作(大坝电焊工属特殊工种)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4年退休连续工龄33年(其中包括特殊工种折算5年实际缴费年限的工龄)1995年12月31日改革前企业工龄实际缴费年限25年(企业为该职工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3年),改革前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25年(企业只给该职工包括特殊工种折算的5年工龄在内算了17年),从实际缴费年限这一项中侵吞职工22年的实际缴费年限的保障利益。从改革前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中侵吞职工8保障利益!该同志在2004年4月退休,7月份领取养老金686.54元,养老待遇倒退到1997年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养老水平,成为葛洲坝特色的职工工龄长、缴费多、养老保障下降的怪现象!!!严重的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没有让我们得到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而是用最低保障取代我们应该拥有的实际保障。 例 :丙职工1969年元月参加工作(下乡),1972年参加企业工作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1年10月退休,连续工龄32 年,改革前(1995年12月31日),企业工龄实际缴费年限25年,视同缴费年限27年,(企业只给该同志算企业职工缴费年限3年,视同缴费年限24年),企业从该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中侵吞了22年的缴费性保障利益,又在每个在职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上做文章,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利益。 另外,进入湖北省统筹后企业在职职工新增缴纳的补充养老在内项目分别是:补充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个人储蓄费(统称三金两费),保障利益到哪里去了?请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