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项** 提问时间:2011-05-17

标题:故宫博物院院徽侵权

故宫博物院曾向全社会发出院徽征集启示,启示中第四条规定:最终作品如果是部分采用或多个组合将安所占比例发给奖金及相应的证书,而故宫并未安此执行。

故宫博物院院徽是以宫字为设计创意,宫字的一点取材于海水江牙和玉璧,而这一设计创意都来源于投稿作品之中(我和朱岩岳等人是以宫字为设计创意,白喜贵是以海水江牙和玉璧为设计创意),是符合部分采用或多个组合这一条件,理应给予肯定,部分采用或多个组合的过程属于再创做,而故宫博物院说这一作品是北京理想公司独立完成的約请作品。

为此我把这一侵权案打到北京中院、高院而都以败诉告终,我不死心

但不知下一步如何去做,想请教一下,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项**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案件已经过一二审诉讼程序,而您没有提供您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法院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驳回您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等,不便作出具体确切的判断。故,建议您必要时与我们再行联系,到律师所进行详细咨询,以便给予您更为妥善的法律方案。

顺祝您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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