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潘* 提问时间:2011-05-15

标题:终止合同的相关问题咨询

我于2006年9月进入该公司,当时全厂职工都以劳务派遣的性质入职,至2007年6月开始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为期1年,至2008年5月;后续签至2011年5月,期间至公司工会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工会经审委委员一职,且获得过优秀员工一次,期间并未犯错,现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与我终止合同,我有以下相关问题,希望得到回答,谢谢

1、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个终止理由的书面说明?

2、我是工会经审委成员,是否受到工会的相关任期的保护?(工会法中有约定工会委员,但是经审委和女工委没有明确约定)

3、公司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补偿金是否合理?

4、现在公司说我们的补偿金需要扣税,但是我们的补偿金并未超过当地职工年工资的3倍,公司以劳动法中只说明解除合同有约定,终止合同没有就要扣,但是现在电话至税局也没有给出太过明确的答复,我是否可以主张不扣税,怎么主张?

5、我们公司每年的年终奖都是结算至每年的6月底,发放是每年的8月,结算期限是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的各项指标,我们现在还有1个月就完成了公司的年度结算,询问今年的年终奖金时,公司以规章中有“年终奖金发放日不在职不予发放”为由拒绝折算给我们,我是否可以主张要回,怎么主张?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潘*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您有权利要求公司给您书面说明;

2、您的情况不受工会任期限制;

3、您的工作时间应从2007年6月起算;

4、应依法纳税;

5、尽量协商解决,不成在依法申请仲裁。

顺祝您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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