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1-05-14

标题:关于劳动部门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少算我工龄问题

律师您好!

我是1982年4月7日进单位工作的,1987年4月单位与我签订了农村劳动合同,1989年我户口迁进城市,又转为城镇劳动合同,在职工定级审批表上明确写着1982年4月,直至2008年1月19日到龄退休,然而,市劳动部门依据市规将我自1982年4月7日至1987年4月不计算工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我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办理退休的,劳动部门就应依生效的法律规定办理退休!我于2008年3月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诉,然而,劳动局养老处他们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于不顾,坚持他们违法规定,我不服,2008年5月又向市政府请求复议,然而他们官官相护,以同样的内容进行了答复,如我再不服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诉,于是,我又于2008年7月用掛号信写信连同有关材料寄给省长,〈因为他是上一级的行政长官,我也不知道该向那个部门申诉〉至今三次去信,<都是掛号信>却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也未有收到其它有关部门的答复,律师同志,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是去北京上访呢,还是向法院起诉?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敢>受理吗?请律师指教!谢谢您们!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您可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顺祝您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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