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阿* 提问时间:2011-05-14

标题:2008年4月协议离婚,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男方不予办理过户

我在山西省长治市,男方在北京,2008年4月在山西长治协议离婚,北京的两套房子归女方所有。北京房产手续均在男方手中,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上,他故意(一次与他的谈话中,他说就是故意写错的,儿子在场,儿子21岁)将房子的地址写错。我于2010年3月起诉至调解书下达法院--长治市城区法院,之后法院说不能执行,需要核实房产真实地址,2011年1月和法院两位同志去北京查证,北京房产部门出具了房产真实地址的证明。但执行法院法官说执行局没有办法继续执行,让我找当初调解的法官更改,而调解的法官说:“是你们同意当初的房产地址,我又不可能去查,我现在不能更改”。所以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18 是否超时:

尊敬的阿*网友:

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当初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因为对方隐匿,离婚时没有处理,离婚后您发现后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另行起诉处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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