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1-05-14

标题:欠款

你好!我想请问下!我本名叫张**.因为平时做生意别人都叫我张海.惯了!所以在写送货单时,送货人都是写着张海!请问现在发生争执!我想问下我的那些单有法律效吗?但收货人上面有他亲笔签收!

[附件1]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证件,每个人的姓名以身份证载明为准。如果您有其他别名、曾用名等在法律上要有户口管理机构证明。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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