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1-05-12

标题:关于幼儿园的问题

我孩子上幼儿园,染上了手足口病,很严重住进了医院,一直高烧,导致烧成了脑炎,请问幼儿园有责任吗?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法通则》 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关键是确定孩子得上手足口病的具体原因。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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