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蓟*** 提问时间:2011-05-12

标题:天津市2011年交通事故各项赔偿标准

尊敬的领导:

2011年4月发生一起二轮摩托与厢式货车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厢式货车负全部责任。我想问您一下,2011年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的参考赔偿标准!受伤人是建筑行业农民工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

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

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

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

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